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經招標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招標機關保留與得標廠商後續擴充1年(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權利,以本標案之決標單價及總價續約,且其他契約條件不變,無需再經議價程序,以換文方式處理續約事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341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2號大橋國民小學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保全業(營業項目代碼:I90101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上,因委辦工作內容主要為「專業保全人力勞務、保全系統規劃、設計、安裝、保養、諮詢及遠端監視電子安全警報系統」,屬專業服務之勞務案,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以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進行議價決標。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作業,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之規定,準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重要)二、惟因第一次招標公告誤登載為「公開招標」「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但欄位設定為無法修改,故第一次招標公告之更正招標公告雖然未一併修正,然仍請擬參與投標廠商注意:本案係屬於「限制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客觀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而本次招標公告為第二次招標,除預定開標期程(截標期限、開標時間、評審時間)以外,其餘均與第一次招標公告之更正招標公告及其招標文件相同(亦即本案係屬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客觀評選之限制性招標」,並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併予敘明。
三、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11年1月7日下午4時止。廠商請求釋疑逾越前揭規定期限者,本校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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