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經招標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保留與之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擴充期間數量為96000份,預算單價為60.1元,擴充金額上限為5,769,600元)。
本案採複數決標,得標廠商之一若因可歸責於該廠商之因素而致暫停供應、終止或解除契約,機關得透過契約變更方式(分別訂約之數量擴充),由其他得標廠商依原決標單價接續履約供應,擴充數量上限為該經暫停履約、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已暫停、終止或解除之數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129號大安國小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公告財物採購契約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2.廠商請於截標前寄達或送達本校總務處,逾時無效。外封套並請標示標案名稱、案號、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若有誤寄文件,本校概不負責。
3.因颱風等天災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4. 投標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前(即106年6月30日前)以書面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即106年7月9日前)
5.預定決標日106年7月13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一~六年級於106年9月(含8月)、11月、107年1月(含2月)、4月、6月供餐
品項名稱_2
一~六年級於106年10月、12月、107年3月、5月供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