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00分之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洽購。2.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 3.工本費:招標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100元,郵遞購領以購買郵政匯票方式繳納,郵寄時應附該匯票及自備回郵信封(26×34公分以上),並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或新北市110元、外縣市150元),郵寄信封請註明「購領案號106011招標文件」字樣。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秘書室總收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I901011保全業 或I701011就業服務業 或IZ12010人力派遣業等相關業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二)開標方式: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23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四)以上開標日期為資格審查日期,本處將另行通知資格合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召開評選會議。
(五)本案無給付預付款。
(六)履約保證金額度:新台幣300,000元
(七)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八)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九)決標日期:本案經費係屬106年預算,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期間為80日曆天,其他詳投標須知第59點規定。
(十)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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