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50萬元,期間至108年3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00分之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洽購。2.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 3.工本費:招標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100元,郵遞購領以購買郵政匯票方式繳納,郵寄時應附該匯票及自備回郵信封(26×34公分以上),並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或新北市110元、外縣市150元),郵寄信封請註明「購領案號106008招標文件」字樣。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2.學校。
3.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構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學術團體。
5.產業團體。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開標方式:本案為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5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開標日:為資格審查日,本處將另行通知召開評選會議。
5.本案無給付預付款。
6.履約保證金額度:無
7.決標日期:本案經費為106年度預算,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其餘規定詳本案投須知第59點)。
8.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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