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觀光傳播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觀光傳播局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11日止(詳契約約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僅須任一項符合)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J902011旅行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廠商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b.其他證明文件:旅行業營業執照。
2.廠商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次更正公告部分為:需求規範、投標封套(外標封);招標公告附加說明4。
1.本案招標文件含投標須知、契約、需求規範、評審須知、投標書、經費詳細表(空白)、投標廠商聲明書及附件、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授權書、投標封套、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分包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電子領標作業說明。
2.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45日止,餘詳投標須知四十七點。
3.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廉政專線:(02)27287568。
4.疑義、異議受理窗口: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9年11月6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109年11月9日。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037、傳真23454568、地址: 臺北市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
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廠商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6.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進入本市市政大樓務必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請廠商提早進入市政大樓並配合防疫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7.本案經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召集人蕭君杰、副召集人江春慧、委員謝佩君。
8.餘詳見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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