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算,於(365)個日曆天以內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6月2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45王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1詳細地點:
內湖機廠、木柵機廠及文湖線車站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本案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違反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本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2.數量摘要:工作站(ATO電腦)2臺
(八)本次更正內容如下:
1.採購數量由原採購4臺ATO電腦調整為2臺,更正詳細價目表項次1單位為「臺」。
2.履約期限由原決標次日起420天調整為365天,更正公告及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
3.原規格說明書三、(三)、1「廠商應於交貨時提供原廠交貨日前1年內製造或新品之切結書(內容至少包含但不限於品名、規格或型號及製造或出廠日期)及中譯本。」修改為「由原廠、各地之分公司或在我國境內投資設立之子公司提供新品之切結書及中譯本。」。
4.刪除規格說明書五、資訊安全規定之資訊安全計劃書及其相關內容。
5.原規格說明書六、(九)項之保固年限內,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7日內負責完成改正部分,修改為機關通知次日起90日內負責完成改正。
6.原規格說明書七、(二)「廠商有義務依規定或機關通知派員參加機關舉辦或協辦之各項會議(例如開工前工作安全會議、工作會議、工地會議等),如於接獲機關開會通知(書面、傳真或電話)後,無故或未徵得機關之同意而未派員參加,每次計罰新臺幣2,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修改為「本案測試期間,廠商有義務依機關通知派員參加測試結果會議,如於接獲機關開會通知(書面、傳真或電話)後,無故或未徵得機關之同意而未派員參加,每次計罰新臺幣2,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7. 本次修正屬重大改變,視為修正後第一次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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