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0/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機關通報期間自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詳其他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8月7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45王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系統營運中之轉乘設施(包含轉乘汽車、機車停車場)及其他機關指定之地點。
(七)其他規定:
1.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
2.數量摘要:標誌背版(A)100才、標誌背版(B)30才、標誌背版(C)100才、標誌背版(D)200才、標誌背版(E)20才、停車場平面圖繪製4站、公告印刷(A4)500張、公告印刷(A3)1000張、電腦輸出500才、卡點西德刻字(含膠膜)50才、卡點西德底材20才、PVC反光指標300才、PVC吸光(蓄光)指標10才、戶外廣告帆布100才、鍍鋅鋼管(A)20支、鍍鋅鋼管(B)4支、桿件遷移20座、牌面扣件(單面)50組、牌面扣件(雙面)8組、箱型引導式燈箱片50才、薄式導光型引導式燈箱片30才、指標清除、除膠及張貼500才、舊有標誌拆除、固定40面、高空作業2次。
3.本案以實際交貨數量核計貨款。
4.本案得使用同等品,同等品審查時機詳同等品審查規定。
5.本案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適用範疇,決標原則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6.本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本機關通報期間自(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7.本案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開放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爰依「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3條第2項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投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