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12A00409 已決標公告

兒童新樂園供電設備檢驗及維護工作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慶旭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052,960
原始預算
$ 2,187,263
底價金額
$ 2,060,620
決標折數
99.6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79.6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遊憩休閒事業處兒童新樂園中心 曾昱筌
聯絡電話 (02)28333823#513
機關代碼 3.79.62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遊憩休閒事業處兒童新樂園中心 曾昱筌
聯絡電話 (02)28333823#513
傳真號碼 (02)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060,62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10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24)個月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8/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8/21 17:00
開標時間 112/08/22 14:30
開標地點 本機關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 87,000 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供應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0/23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24)個月以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四) 其他證明文件:檢附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 (五) 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8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臺北市兒童新樂園 (七)其他規定: 1.工作概要:廠商應依機關核定之最新版本之工作說明書,執行兒童新樂園園區相關區域之供電設備(高壓配電室、A區變電站、B區變電站、C區變電站、發電機室等)預防檢修、高低壓檢驗申報(含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緊急應變出勤,遇有設備故障時依契約規定之到修及完修時限至現場檢修,以維持本契約範圍內各項設備正常運作。 2.數量摘要: (1)高壓配電盤(4組)數量如下: A.高壓配電盤室:7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B. A區變電站:7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C. B區變電站:6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D. C區變電站:4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2)高壓模鑄式變壓器(3組)數量如下: A. A區變電站:4台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B. B區變電站:4台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C. C區變電站:3台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3)低壓配電盤(3組)數量如下: A. A區變電站:7台A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B. B區變電站:6台A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C. C區變電站:11台A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4)緊急發電機(3組)數量如下: A.緊急發電機400KW 2台。 B.緊急發電機500KW 1台。 3.增購履約評核辦法: (1)延長契約期限:契約履約期限到期前,若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或機 關預算執行需要考量時,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至多延長3個月。 (2)履約評核辦法: A.評核項目及方法:詳工作說明書附件10「兒童新樂園廠商評核表」。 B.評核時間:契約開工後第4個月起;機關每3個月評核廠商1次,若機關行使長期增購,增購期間仍持續辦理評核。 (3)增購辦法: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增購金額內辦理增購,廠商應依契約金額承攬。 A.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B.契約開工後第4~18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1次長期增購12個月。 C.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長期增購期第1~6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12個月。 4.本案主要部分為: 預防檢修、故障檢修、實作實算,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 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 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2,060,620 元。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8/2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6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遊憩休閒事業處兒童新樂園中心 曾昱筌
聯絡電話
(02)28333823#513
機關代碼
3.79.62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遊憩休閒事業處兒童新樂園中心 曾昱筌
聯絡電話
(02)28333823#513
傳真號碼
(02)2511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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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060,62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10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24)個月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8/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8/21 17:00
開標時間
112/08/22 14:30
開標地點
本機關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 87,000 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供應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0/23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24)個月以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四) 其他證明文件:檢附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 (五) 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8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臺北市兒童新樂園 (七)其他規定: 1.工作概要:廠商應依機關核定之最新版本之工作說明書,執行兒童新樂園園區相關區域之供電設備(高壓配電室、A區變電站、B區變電站、C區變電站、發電機室等)預防檢修、高低壓檢驗申報(含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緊急應變出勤,遇有設備故障時依契約規定之到修及完修時限至現場檢修,以維持本契約範圍內各項設備正常運作。 2.數量摘要: (1)高壓配電盤(4組)數量如下: A.高壓配電盤室:7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B. A區變電站:7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C. B區變電站:6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D. C區變電站:4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2)高壓模鑄式變壓器(3組)數量如下: A. A區變電站:4台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B. B區變電站:4台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C. C區變電站:3台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3)低壓配電盤(3組)數量如下: A. A區變電站:7台A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B. B區變電站:6台A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C. C區變電站:11台A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4)緊急發電機(3組)數量如下: A.緊急發電機400KW 2台。 B.緊急發電機500KW 1台。 3.增購履約評核辦法: (1)延長契約期限:契約履約期限到期前,若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或機 關預算執行需要考量時,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至多延長3個月。 (2)履約評核辦法: A.評核項目及方法:詳工作說明書附件10「兒童新樂園廠商評核表」。 B.評核時間:契約開工後第4個月起;機關每3個月評核廠商1次,若機關行使長期增購,增購期間仍持續辦理評核。 (3)增購辦法: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增購金額內辦理增購,廠商應依契約金額承攬。 A.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B.契約開工後第4~18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1次長期增購12個月。 C.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長期增購期第1~6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12個月。 4.本案主要部分為: 預防檢修、故障檢修、實作實算,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 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 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2,060,620 元。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8/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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