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08A02224 已決標公告

捷運廠站給污排水系統設備檢修工作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太祥系統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8,269,997
原始預算
$ 9,804,144
底價金額
$ 8,856,580
決標折數
93.3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79.6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電機處水電廠水電一場 謝祺紳
聯絡電話 (02)25505600#3097
機關代碼 3.79.62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聯絡人 電機處水電廠水電一場 謝祺紳
聯絡電話 (02)25505600#3097
傳真號碼 (02)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8,856,58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4/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4/08 17:00
開標時間 108/04/09 15:00
開標地點 本機關四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92,00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6/1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 (24個月)止(詳公告其他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機電工程業、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丙等(含以上)。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服務能力之證明:廠商應於決標後次日15日內備妥至少具備2台3HP以上磨碎型污水泵浦以及至少2台10HP以上排水泵浦並安排機關至現場確認前述實品,投標時需檢附可取得前述設備之證明文件。 (六)維修能力之證明:廠商應檢附曾完成給水泵浦、污水泵浦、排水泵浦或相關給污排水系統管路之安裝、搶修、檢修、改善或重置工作的驗收證明文件,作為承做能力之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4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臺北市、新北市捷運各廠站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A、本工作設備或材料之數量摘要如下: 同軸給水泵浦共4台、沉水式磨碎型泵浦(進口品)共5台、沉水式不阻塞型泵浦(進口品)共6台、沉水式不阻塞型泵浦(國產品)共6台、移動式抽水泵浦裝置1台、泵浦馬達變頻器共5台、泵浦馬達緩起動器共5台、給水系統恆壓控制器(PID)2組、可程式化邏輯控制器主機6組、電纜式浮球液位開關共20組、定水位閥共1只、逆止閥共3只、閘閥共3只、不鏽鋼連桿式浮球閥組1組、不鏽鋼水錘吸收器7只、不鏽鋼持壓閥2只、壓力桶(96加侖以上)1只、不鏽鋼法蘭1只、水錶1組、接線盒共2只、不銹鋼防水型控制箱各4組、拖拉式不銹鋼水箱蓋板共1處、不銹鋼蓋板共2處、泵浦著脫裝置1處、不鏽鋼固定桿1只、PVC管、給水用銅管、污排水用鑄鐵管、不鏽鋼管(SUS304、SCH20S)、防水型可繞金屬軟管、XLPE低煙無毒電纜各100公尺。 B、相關勞務部份有: 除上述設備安裝勞務工資外,另有隧道口車站排水泵浦搬運工資、隧道或過河段豎井泵浦搬運工資、電纜式浮球液位開關相關改善工資、污排水系統備用泵浦緊急拆裝處理工資、臨時支援工資等改善相關工資。 C、連工帶料部份有: 10HP以上進口排污水泵浦馬達絕緣處理及馬達線圈重繞整修(含軸承及軸封防漏處理)4組、20HP以上國產排污水泵浦馬達絕緣處理及馬達線圈重繞整修(含軸承及軸封防漏處理)3組、5HP以上沉水式磨碎型泵浦整修品(含測試報告)處理費用4組、5HP以上污排水系統泵浦葉輪整修3組、水系統管路修改費用、給水系統泵浦底座修改費用、水系統管路電(氬)或銅銲接處理費用、水系統管路防鏽油漆處理費用、水系統管路阻塞通管處理費用、污排水系統備用泵浦緊急租借費用、吊車作業費用各1處。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廠商應於決標後次日15日內備妥至少具備2台3HP以上磨碎型污水泵浦以及至少2台10HP以上排水泵浦並安排機關至現場確認前述實品,投標時需檢附可取得前述設備之證明文件。 4.若廠商無法於決標後次日15日內備妥前述設備,完成現場確認設備實品之程序,則視為廠商無履約能力,機關得解除契約(機關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辦理)。 (八)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8,856,580元。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4/0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6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電機處水電廠水電一場 謝祺紳
聯絡電話
(02)25505600#3097
機關代碼
3.79.62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聯絡人
電機處水電廠水電一場 謝祺紳
聯絡電話
(02)25505600#3097
傳真號碼
(02)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8,856,58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4/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4/08 17:00
開標時間
108/04/09 15:00
開標地點
本機關四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92,00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6/1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 (24個月)止(詳公告其他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機電工程業、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丙等(含以上)。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服務能力之證明:廠商應於決標後次日15日內備妥至少具備2台3HP以上磨碎型污水泵浦以及至少2台10HP以上排水泵浦並安排機關至現場確認前述實品,投標時需檢附可取得前述設備之證明文件。 (六)維修能力之證明:廠商應檢附曾完成給水泵浦、污水泵浦、排水泵浦或相關給污排水系統管路之安裝、搶修、檢修、改善或重置工作的驗收證明文件,作為承做能力之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4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臺北市、新北市捷運各廠站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A、本工作設備或材料之數量摘要如下: 同軸給水泵浦共4台、沉水式磨碎型泵浦(進口品)共5台、沉水式不阻塞型泵浦(進口品)共6台、沉水式不阻塞型泵浦(國產品)共6台、移動式抽水泵浦裝置1台、泵浦馬達變頻器共5台、泵浦馬達緩起動器共5台、給水系統恆壓控制器(PID)2組、可程式化邏輯控制器主機6組、電纜式浮球液位開關共20組、定水位閥共1只、逆止閥共3只、閘閥共3只、不鏽鋼連桿式浮球閥組1組、不鏽鋼水錘吸收器7只、不鏽鋼持壓閥2只、壓力桶(96加侖以上)1只、不鏽鋼法蘭1只、水錶1組、接線盒共2只、不銹鋼防水型控制箱各4組、拖拉式不銹鋼水箱蓋板共1處、不銹鋼蓋板共2處、泵浦著脫裝置1處、不鏽鋼固定桿1只、PVC管、給水用銅管、污排水用鑄鐵管、不鏽鋼管(SUS304、SCH20S)、防水型可繞金屬軟管、XLPE低煙無毒電纜各100公尺。 B、相關勞務部份有: 除上述設備安裝勞務工資外,另有隧道口車站排水泵浦搬運工資、隧道或過河段豎井泵浦搬運工資、電纜式浮球液位開關相關改善工資、污排水系統備用泵浦緊急拆裝處理工資、臨時支援工資等改善相關工資。 C、連工帶料部份有: 10HP以上進口排污水泵浦馬達絕緣處理及馬達線圈重繞整修(含軸承及軸封防漏處理)4組、20HP以上國產排污水泵浦馬達絕緣處理及馬達線圈重繞整修(含軸承及軸封防漏處理)3組、5HP以上沉水式磨碎型泵浦整修品(含測試報告)處理費用4組、5HP以上污排水系統泵浦葉輪整修3組、水系統管路修改費用、給水系統泵浦底座修改費用、水系統管路電(氬)或銅銲接處理費用、水系統管路防鏽油漆處理費用、水系統管路阻塞通管處理費用、污排水系統備用泵浦緊急租借費用、吊車作業費用各1處。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廠商應於決標後次日15日內備妥至少具備2台3HP以上磨碎型污水泵浦以及至少2台10HP以上排水泵浦並安排機關至現場確認前述實品,投標時需檢附可取得前述設備之證明文件。 4.若廠商無法於決標後次日15日內備妥前述設備,完成現場確認設備實品之程序,則視為廠商無履約能力,機關得解除契約(機關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辦理)。 (八)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8,856,580元。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4/08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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