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100 )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24)個月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投標
108/09/30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1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8/10/01 14:3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8/10/01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2)28333823#51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 ( 24 ) 個月以內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9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7 陳先生 ,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查閱相關文件。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 臺北市兒童新樂園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1)工作概要:
依機關所核定最新版本之維修工作說明書執行臺北市兒童新樂園供電設備所屬低壓配電盤組、高壓配電盤組、緊急發電機組及高壓模鑄式變壓器等之定期清潔、維護工作及故障檢修工作。
(2)高壓配電盤組數量如下:
A.高壓配電盤室:7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B.A區變電站:7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C.B區變電站:6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D.C區變電站:4台V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3)高壓模鑄式變壓器數量如下:
A.A區變電站:4組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B.B區變電站:4組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C.C區變電站:3組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4)低壓配電盤組數量如下:
A.A區變電站:7台A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B.B區變電站:6台A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C.C區變電站:11台ACB及相關盤體與線路。
(5)緊急發電機組數量如下:
A.緊急發電機400kW 2組(含儲油槽室)。
B.緊急發電機500kW 1組(含儲油槽室)。
2.增購履約評核辦法::
(1)延長契約期限:契約履約期限到期前,若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或機關預算執行需要考量時,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再多延長3個月。
(2)履約評核辦法:
A.評核項目及方法:詳工作說明書之附件9「兒童新樂園廠商評核表」。
B.評核時間:契約開工後第4個月起;機關每月評核廠商1次,若機關行使長期增購,增購期間仍持續按月辦理評核。
(3)增購辦法: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增購金額內辦理增購,廠商應依契約金額承攬。
A.長期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B.長期增購:經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增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契約12個月,至多於增購金額內辦理增購2次。
C.依開工後第4~18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增購12個月。
D.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增購期第1~6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2次增購12個月。
E.第2次長期增購期內,若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或機關預算執行需要考量時,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逕行再多延長3個月月。
(八)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2,415,000 元。
(九) 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1.修正投標須知第貳節、十三 、(一)、1、(16)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項下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修正為「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2.修正「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之行業類別為「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3.因前項更正,(非屬重大改變),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得免延長等標期及開標日。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9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
5.請電子領標者,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異動作業下載異動文件。(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9/30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1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