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5)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1)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開工日起至108年4月30日前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D0102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3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詳細地點:
1.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77號(內湖機廠)
2.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21號(木柵機廠)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文湖線電聯車集電器共564件大修工作,107年執行444件集電器,108年執行120件集電器。集電器箱體修補共40組修復工作,107年執行32組集電器箱,108年執行8組集電器箱
2.本契約主要部分:集電器大修,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本案集電器大修工作,由機關供給材料,廠商須依機關提供之『集電器大修拆裝工作說明書』進行作業。集電器箱體修補工作,所需之材料由廠商供應,廠商須依機關提供之『集電器箱修復工作說明書』進行作業。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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