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79.6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電機處水電廠水電二場文湖股許獻中 |
| 聯絡電話 | (02)25505600#7352 |
| 機關地址 |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
| 傳真號碼 | (02)2511897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9/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10/05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10/06 11:00 |
| 開標地點 | 本機關四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 668,000 元 |
|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 106/12/05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448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24個月以內完成(詳本公告其他規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E603機電工程業 。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9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文湖線內湖段-松山機場站至南港展覽館站(含內湖機廠) (七)其他規定: 1、工作摘要: 廠商應依機關核定之最新版本維修工作說明書,執行維護文湖線內湖段松山機場站至南港展覽館站(含內湖機廠)沿線車站計12站、中山國站至通風豎井(VS)、通風豎井(VS)及通風豎井(VS)至劍南路站間隧道計3站、湖捷變電站、內捷變電站,間隙變電站計3站、劍南路站、文德站、內湖站及內湖機廠停車站計4站及內湖機廠計1站,共計23站之水電照明系統、給污排水系統、公共藝術、站體及線形公園路燈、捷運標誌燈及廣告燈箱等水電設備與火警系統、自動氣體滅火系統、排煙系統、消防水系統(如室內外消防栓、水霧、撒水、泡沫、採水等)、逃生指(標)示燈、緊急照明燈、線形偵測器、PBL內含緊急電源插座及其迴路與捷運路權範圍內之地下道等附屬延伸設施。如遇有設備故障時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到修及完工時限修復,並配合機關消防系統設備隔離復歸作業,以維持本契約範圍內各項設備正常運作。 內湖段與木柵段分界點:以松山機場站至中山國站高架段分界點道旁設備(設備維護權責以分電盤引接之車站為準)。 2、人員規定: (1)本契約分3階段開工,第1階段維修人員應至少8名,其中須有1名消防設備師(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及6名機電相關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及1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需具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含)以上、現場缺氧作業主管及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證照;於第2階段增加維修人員3名,並具有機電相關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第3階段增加1名消防設備師(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前述人員每位僅能採用1份證照證明文件,並納入維修輪班人員之中;經機關核定之維修輪班人員,其每人每月實際出勤工時需滿足80(含)小時,超出契約規範之備用人員不在此限。 (2)擔任本契約維修人員前,需經機關依「維修人員執勤能力檢定表_任職前」進行檢定合格且核備之人員方可擔任本契約維修人員,維修人員工作滿3個月及契約開工日起每滿1年,機關將依「維修人員執勤能力檢定表_任職後」檢定專業技能,經檢定不合格者將於7日後再行補測,若再不合格者1個月內完成人員更換。 3、本契約實作實算工作分表總計57項採單價訂約,該實作實算項目工作分表以決 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支用上限金額依實作實算項目費用調價後總 金額為上限。 4、履約期限:本契約採三階段施作,第一階段為維護松山機場站至南港展覽館站消 防設備。(預計106年12月1日進場施作,實際開工日依機關指定為主),並 於開工日起24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增加維護松山機場站至南港展覽館站水電 設備。(預計108年5月1日進場施作,實際開工日依機關指定為主,實際完工 日仍須依第一階段完工日為準),第三階段增加維護內湖機廠水電消防設備。(預 計108年10月1日進場施作,實際開工日依機關指定為主,實際完工日仍須依 第一階段完工日為準)。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10/05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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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