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629巷42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629巷4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臺北市政府頒訂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處分之資訊相關製造或買賣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案,開標當天審型錄,廠商投標時應附本案原廠設備規格型錄及原廠相關佐證文件(得以影本佐證),未附視同不合格。
2.機關於等標期提供現場會勘,現場會勘時間: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因機關有門禁之規定,會勘前請先電話通知。
3.招標廠商對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6年03月1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解釋,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03月10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4.得(投)標廠商對本招標方式有問題請聯絡總務處事務組02-27991867分機431;對規格有問題者請聯絡資訊組分機231。
5.請投標廠商於開標當日攜帶資格文件正本(請勿放入標單內),以便於決標當日,機關與得標廠商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之手續。
6.本案已簽奉核准,如投標廠商未達3家,得以限制性招標辦理開決標。
7.本案各項商品保固年限依契約約定計算保固期,惟退還保固保證金統一至所有產品保固期滿後才一次發還。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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