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629巷42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629巷4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629巷4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臺北市政府頒訂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處分之運動器材製造或買賣廠商(「CH01010體育用品製造業」或「F10907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或「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或得以製造、販售體育用品之業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為機關專業校隊所需之器材,開標當日審型錄,檢附原廠之設備規格型錄及原廠相關佐證文件(得以影本佐證),未附視同不合格,交貨前應經機關確認無誤方可交貨。
2.本案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投標廠商如提出同等品,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請附型錄)。其經機關審查為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機關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3.招標廠商對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1月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解釋,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1月7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4.投標廠商對本招標方式有問題者請聯絡總務處事務組02-27991867分機431;對規格有問題者請聯絡體育組分機341。
5.請投標廠商於開標當日攜帶資格文件正本(請勿放入標單內),以便於決標當日,機關與得標廠商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之手續。
6.本案已簽奉核准,如投標廠商未達3家,得以限制性招標辦理開決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