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2段5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對本招標文件規定有疑義者,請自公告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106年1月6日前)以書面向本校總務處事務組提出疑義,聯絡電話:28329377分機520陳組長,傳真電話:28318319,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2段51號。
本案於107年1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假本校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辦理評選會議。預計107年1月16日下午4點前議價決標。
本採購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依前揭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及預算案經市議會審定後之決標、廢標之處理方式。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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