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1年(自111年8月30日至112年8月29日)後續擴充金額上限 4,752,000元為限,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另配合中央辦理「食安五環」推動學校午餐使用可溯源生鮮食材之中央獎勵金,係以後續擴充當年度核定金額、條件彈性調整。考評優良標準: 學生營養午餐第一及第二學期滿意度調查結果平均值,設定滿意普通以上達80%以上且為規記點不得高於10點;最後經午餐供應委員會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後,始得辦理後續擴充採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立永吉國民中學特種基金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161號
履約期限
110年11月1日起至111年8月29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範本,並視需要修改之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
(2)其他證明文件: 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2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
(2)所得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疑義時間:
1.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0月9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解釋。
2.疑義、異議受理機關:臺北市立永吉國民中學,電話:27649066,傳真:27671163,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161號。
3.本校將於110年10月15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回覆疑義廠商。
4.本案截止投標日期:110年10月18日下午5時。
(二)後續擴充:
廠商履約經機關考評優良者,得辦理後續擴充採購,考評優良標準如下: 學生營養午餐第一及第二學期滿意度調查結果平均值,設定滿意普通以上達80%以上且為規記點不得高於10點;最後經午餐供應委員會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後,始得辦理後續擴充採購。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