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經機關考評優良者,得辦理後續擴充採購,擴充採購1年(自109年8月30日起至110年8月29日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00萬元整,以原契約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另配合中央辦理「食安五環」推動學校午餐使用可溯源生鮮食材之中央獎勵金(即「臺北市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申請獎勵金實施計畫」部分,以下稱「獎勵金計畫」),係以後續擴充當年度核定金額、條件彈性調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161號 2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161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自108年8月30日起至109年8月29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
b.其他證明文件: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2.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
(2)所得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8年7月18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解釋,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7月23日下午5時以前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二)廠商履約經機關考評優良者,得辦理後續擴充採購,考評優良標準如下: 學生營養午餐第一及第二學期滿意度調查結果平均值,設定滿意普通以上達80%以上且為規記點不得高於10點;最後經午餐供應委員會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後,始得辦理後續擴充採購。
(三)本案預定決標日:108年7月30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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