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限前1個月,依機關召開之服務績效審議會議,審議結果達80分以上時,本機關得視當年度預算,優先由原得標廠商按原契約價金及條款續約1年,最多續約以1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27日府工採字第1083019689號函先行修正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合法登記設立未受停權處分之保全業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企劃書評審:資格審查後接續企畫書評審會議,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依投標文件送達本校收件之順序依序簡報,簡報時間10分鐘,答詢10分鐘,採即問即答方式。
2.投標廠商對投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4分之1期限前即12月9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本校將於12月10日釋疑之。
3.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倘預算未獲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後至預算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廠商不得就此部分請求補償或賠償,另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4.保全及監視系統設置安裝、查驗及測試,需於108年12月25日前完成。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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