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七段67號(本校實踐樓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七段67號(本校實踐樓2樓總務處)
履約期限
應於 106 年 6 月 30日以前交貨,履約至驗收合格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臺北市政府招標文件範本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具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5010電腦週邊設備安裝業、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等業者之其中一項業者均可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06年6月12日止,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
二.本採購案預定106年6月16日(五)決標
三.本採購案訂有規格標,規定詳如本案招標文件之「需求規格表」及投標須知第十八點說明:
(一)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如下:_型錄(含詳細規格說明文件)。(二)■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 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並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其情形:_型錄(含詳細規格說明文件)。
四.其他審標及投標規格(含同等品)、交貨事宜,請詳參招標文件(投標須知第42及55點規定、需求規格表、投標廠商提列同等品聲明書)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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