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80號(二樓新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80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起7天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工作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2.土木包工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刪減之工項如下:電動伸縮門整修、場鑄抿石子緣石、靠圍牆邊水溝改清淤及破損溝蓋替換等施工項,並修改保固期年限等事項。
2.本案因履約標的內容有變更,因沿用原標案號之第2次公開招標,等標期及家數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對本招標文件有疑(異)議者,請自公告次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日內(106年6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疑(異)議。聯絡電話:02-29322024*400卓恒瑾、傳真:02-29332143
4.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階段先行資格標審查,第二階段辦理審查作業,第三階段價格標開標。
5.第一階段資格標訂於公告開標時間於本校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進行審查,第二階段服務企劃審查作業,依本校通知廠商進行簡報及答詢。
6.第三階段價格標開標,分數及格之廠商依本校通知,參加價格標之開標及決標作業。
7.履約期間:廠商於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工作天內竣工。
8.押標金10萬元整;履約保證金20萬元整,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保固保證金7萬元整。
9.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招標文件清單表列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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