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中街27號(忠孝樓1樓會議室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中街27號(景美國中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7.5.17府工採字第10730004100號函修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J902011旅行業,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
廠商投標應檢附:
(1)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尚在有效期限內之旅行業執照。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單價決標,並依實際報名參加人數結算付款。
二、本案訂於108/3/22(五)上午9:30分,假本校忠孝樓1樓會議室(二),辦理廠商簡報之採購評選會議。
三、本案履約日期:108/6/28~108/7/3,非經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更改日期。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即108/3/8)前,以書面向本校總務處請求解釋,逾期不予受理。本校對所提疑義之處理結果將於108/3/15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廠商。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應於108/3/11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並以書面向本校總務處提出,本校應於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異議逾越上開期間者,本校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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