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中街27號(本校忠孝樓1樓會議室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中街27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7.5.17府工採字第10730004100號函修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廠商投標時應檢附:
(1)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尚在有效期限內之旅行業執照。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總價決標,依實際參加人數結算付款。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5日。」本案依上開規定辦理,故等標期得縮短3日,為11日。
三、本案訂:
(1)107年10月30日(二)上午10時,於本校忠孝樓1樓會議室(二)辦理開標作業。
(2)107年11月1日(四)下午14時,於本校忠孝樓1樓會議室(二)辦理廠商簡報之採購評選會議。
四、本案履約標的日期:108年1月18日至108年1月25日止,非經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更改日期。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即107年10月22日星期一下午17時)前,以書面向本校(總務處)請求解釋,逾期不予受理。本校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0月26日(五)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應於107年10月29日前依政府採購法細則第102條規定,並以書面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異議。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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