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於期滿前經校方評核表現優良者,得以議價方式辦理續約2次,每次1年,惟不逾原決標價,第1次即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第2次即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但107、108年度之預算,若屆時未經議會通過或價金遭刪減,則依議會通過版本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新東街30巷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北市最新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4分之1期限前(105年12月31日),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
2.預計決標日同評選日(評選時間為106年01月11日09:00),廠商報價請注意時效。
3.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或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
4.本校已實施停車收費,廠商業務人員洽公時,校方不提供車位供停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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