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四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最新臺北市政府核定版
廠商資格摘要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3)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如報(減)價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評審時間:106年12月6日上午9時00分。
2.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使能參加企劃書評審,依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本校收件之順序,依序簡報,簡報時間10分鐘、答詢(即問即答)10分鐘。
3.本案需繳交押標金1萬元,履約保證金2萬元整。
4.預計決標日期:106年12月6日。
5.投標廠商對投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即106年12月4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本校將於12月5日前釋疑之。
6.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7.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得標廠商需配合於假日或非上學時段施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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