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248巷30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校方得於109年11月20日前檢討評估得標廠商之各項服務結果為良好且違規次數未逾3次者,得以原契約條件、項目及價金及核算付款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不得超過本案採購金額134萬5,824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248巷30號(總務處事務組)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I901011保全業。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4.其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截止收件時間:108年12月5日17時0分。
2.開標時間及地點:108年12月5日17時30分,本校2樓校史室。
3.評選時間及地點:108年12月6日9時30分,本校2樓校史室。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1/4(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
5.本案為限制性招標,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6.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惟仍應將報價內容附於服務建議書內。
7.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詳投標需之59點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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