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依契約第七條第1項第2款,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次之權利,擴充金額160萬元,後續擴充期程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廠商應於後續擴充期間內履行本契約書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3.所載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機關並得視「城市舞台暨藝文大樓及廣場週邊環境整修工程」進度,於取得廠商同意後,另案辦理後續擴充履約期程之展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037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號臺北市田徑場167室(秘書室收發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函頒之採購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僅需任一項符合):IZ09010管理系統驗證業、J101050環境檢測服務業、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IB01010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一。
2.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查詢⽇期應為截⽌投標⽇前6個⽉以內)
3.具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期或前⼀期)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廠商必須提出政府機關或認證機構認可,可執行與舞台設施IEC 61508 SIL3驗證之資格認可文件。
5.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參與投標者,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應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完成IEC 61508 SIL3第三方驗證之服務實績: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3.其他經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6.餘詳本案投標須知所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3⽉7⽇前以書⾯⽅式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3⽉9⽇前以書⾯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二、本案公告之112年後續擴充,其後續擴充項目屬新增項目者,屆時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三、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已公開。
四、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屆時由本處業務課另行通知採購評選會議之時間及地點。
五、本處臨時辦公室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號(臺北市田徑場167室)。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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