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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期間服務良好,本契約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於契約期滿前,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費用,延長履約期限12個月、擴充契約總金額新臺幣2,069,760元以內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181號(臺北市立美術館總務組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181號(臺北市立美術館總務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Z12010人力派遣業、I103060管理顧問業。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並須支付電子領標收續費新台幣20元整。
重點說明
1.投標時請務必使用本館於政府電子網公告之招標文件(包括詳細價目表)投標。
2.決標方式:同質採購最低標。
注意事項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投標廠商將證件封、價格封與其他依規定需繳交文件,一併裝入投標封套(電子檔列印後貼於適當大小牛皮紙信封),並依規定封裝後投標。
補充說明
※投標時請使用本館所發之詳細價目表投標,餘詳投標須知。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本案依投標須知第八十三條規定,決標後契約書〈正本2份、副本6份共計8份〉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7年1月25日前(等標期1/4),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本館於截標日107年2月1日前(截止投標日前1日)以書面答覆廠商。
其他
本館政風室聯絡電話:25863696、傳真:2595050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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