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金額:最多74萬1,000元,金額以決標金額之各別單價計之;期間至10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7樓綜合企劃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自備隨身碟,現場不提供紙本。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1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細類為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中類為F117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或中類為F217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等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補充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247萬元。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321萬1,000元。
(三) 本案預算臺北市議會未完成審議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本案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如預算金額不低於核定底價金額時,則決標予保留決標廠商,決標生效日為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如預算金額低於核定底價金額時,本保留決標則予廢標,廢標生效日為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
(四)押標金:新臺幣12萬3,000元。
(五)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
(六)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結算金額〉之3 %。
(七)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4年11月30日 下午5時。
(八)履約地點:臺北市。
(九)履約期間: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2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指定之場所)。
(十)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4年11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4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一)預定決標日期:決標生效日為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低層棟、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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