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數量:最多3臺,金額以決標金額之單價計之;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止(本項增購之預算如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低於決標價時,機關得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價金,廠商不願意承攬時則本契約自動失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7樓綜合企劃科綜計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自備隨身碟現場不提供紙本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150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細類為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小類為F113機械器具批發業或F213機械器具零售業等或與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126萬元。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252萬元。
(三) 押標金:新臺幣6萬3,000元。
(四)履約保證金:12萬6000元。
(五)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_3_%。
(六)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6年4月5日下 午5 時。
(七)履約地點:臺北市。
(八)履約期間: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50個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指定之場所)。
(九)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3月3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4月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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