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為69萬元,金額以契約金額之單價計之,期限至110年4月30日止,且後續擴充之總價不得逾原採購招標時之採購金額後續擴充期間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基於機關業務需要另有約定外,仍依原契約之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9年2月1日零時起至110年1月31日24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H501保險業、H501011人身保險業之營業項目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276萬元整。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345萬元整。
(三)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8年12月 17日 下午5 時止。
(四)履約地點:臺北市。
(五)履約期限:
1.第一階段: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內檢附保單;另保險期間自109年2月1日零時起至110年1月31日24時止。
2.第二階段:自109年2月1日零時起,當本市義消及本市民間救難團體人員進、退隊時,本局通知廠商辦理被保險人加、退保手續,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後,應立即辦理被保險人加、退保手續(以接獲通知日為加、退保基準日);加、退保被保險人需加收或退還之費用一次結算,廠商於110年2月10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前檢附結算至110年1月31日24時加、退保異動明細,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提供繳款收據。
(六)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2月 1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12月 1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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