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至109年3月31日止,金額以契約金額之單價計之,且後續擴充之總價不得逾原採購招標時之採購金額。後續擴充期間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基於機關業務需要另有約定外,仍依原契約之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8年4月1日零時起至108年12月31日24時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H501保險業、H501011人身保險業之營業項目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166萬1,550元整。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221萬5,400元整。
(三)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8年3月14日下午17時止。
(四)履約地點:臺北市。
(五)履約期限:
1.第一階段: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內檢附保單;另保險期間自108年4月1日零時起至108年12月31日24時止。
2.第二階段:自108年4月1日零時起,當本市義消及本市民間救難團體人員進、退隊時,本局通知廠商辦理被保險人加、退保手續,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後,應立即辦理被保險人加、退保手續(以接獲通知日為加、退保基準日);加、退保被保險人需加收或退還之費用一次結算,廠商於109年1月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前檢附結算至108年12月31日24時加、退保異動明細,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提供繳款收據。
(六)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3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3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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