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氧氣容積(數量) 2.8L鋁合金瓶最多增購使用1,500立方公尺 (3,000支)、10L鋼瓶最多增購使用1,050立方
公尺(700支),期限至106年3月31日止,金額以本案決標金額之單價計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須為小類C802041西藥製造業、F208021西藥零售業、F108021西藥批發業等與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130萬元整。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181萬元整。
(三)押標金:新臺幣6萬元。
(四)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 10 %
(五)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4年12月28日下午5時。
(六)履約地點:臺北市。
(七)履約期限:
1.分批交貨之期限:廠商自105年1月1日起至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固定每星期一、四巡迴至本案規格七、所述之12地點以瓶易瓶1次,故1日計有12次,若因故需提前、延後或增加次數,由廠商填寫灌充期程變更表,並於每月1日前通知本局緊急救護科審核當月變更日期,或由本局緊急救護科通知廠商,廠商於接獲本局緊急救護科同意或通知後,依申請或指定日期於本局12處以瓶易瓶地點或指定地點以瓶易瓶完畢。如廠商未依上述規定期限內完成以瓶易瓶,累計5次後,第6次起每1次以該月價金總額千分之5計算逾期違約金,並於結算時扣減。
2其他: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期間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倘決標日逾105年1月1日,則期限調整為自決標次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八)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 104年12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4年12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九)本案預算臺北市議會未完成審議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本案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如預算金額不低於核定底價金額時,則決標予保留決標廠商,決標生效日為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如預算金額低於核定金額時,本保留決標則予廢標,廢標生效日為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低層棟、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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