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機關保留增構權利,增購金額以本案決標單價計之,並以不超過24萬7,485元為限,或延長期限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北市財物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須為F114 交通運輸工具批發業、F214 交通運輸工具零售業及JA01汽車服務業等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296萬9,822元。採購金額:新臺幣321萬7,307元。
(二)押標金:新臺幣14萬元。
(三)履約保證金: 契約金額之___10___%。
(四)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4年12月14日下午5時0分止。
(五)履約地點:臺北市。
(六) 履約期間:廠商自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或上限金額(296萬9,822元)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決標日逾105年1月1日則期限調整為自決標次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廠商應於接獲交貨通知後,依指定交貨數量於機關通知日之次工作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本次指定交貨數量送達機關保養場。
(七)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4年12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4年12月1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八)本案預算臺北市議會未完成審議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本案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如預算金額不低於核定底價金額時,則決標予保留決標廠商,決標生效日為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如預算金額低於核定底價金額時,本保留決標則予廢標,廢標生效日為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
(九)預定決標日期:決標生效日為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低層棟、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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