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最多311萬元,金額以決標金額之單價計之;期間至10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本局4樓開標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150個日曆天內履約交貨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小類為F104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F117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F401國際貿易業與CJ01製帽業等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b.其他證明文件:
(a) 投標廠商須檢附本案規範所有產品樣品各1份,須裝箱密封妥適,得標廠商樣品封存驗收後歸還,其餘廠商樣品俟決標後歸還。
(b)服務建議書(含附件)15份(正本1份,副本14份),須標示正副本,服務建議書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上述 (a)樣品(b)服務建議書放入投標封套內即可。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1,036萬3,500元。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1,347萬3,500元。
(三)押標金:新臺幣51萬元。
(四)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五)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_3_%。
(五)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5年1月14日下午5時止。
(六)履約地點:臺北市。
(七)履約期間:廠商應自決標日起150個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
(八)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4年12月2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 年1 月1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九)本案預算臺北市議會未完成審議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本案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如預算金額不低於核定底價金額時,則決標予保留決標廠商,決標生效日為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如預算金額低於核定底價金額時,本保留決標則予廢標,廢標生效日為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低層棟、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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