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金額最多85萬元,金額以決標金額之單價計之;期間至10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本局4樓開標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案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小類為F217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或F213機械器具零售業或F117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或F113機械器具批發業或與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投標時須檢符合激流用救生衣規格第一點、第二點、第三(一)至(五)點、第三(六)1至5及7點、第四(二)點、高音笛、救生用割繩刀、救生用照明燈裝備之型錄或影本,若型錄未能顯示相關規格時,應檢附補充說明文件,型錄及相關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本規格之項號 (如為外文須附中文對照說明) ,以供審標,另為確保品質,本案各項裝備不接受原產地為中國大陸的產品,參加投標之廠商須出具保證書,保證非大陸地區生產,保證書須蓋公司大小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280萬6,400元。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365萬6,400元。
(三) 本案預算臺北市議會未完成審議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本案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如預算金額不低於核定底價金額時,則決標予保留決標廠商,決標生效日為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如預算金額低於核定底價金額時,本保留決標則予廢標,廢標生效日為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
(四)押標金:新臺幣14萬元。
(五)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六)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結算金額〉之3 %。
(七)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4年12月21日下 午5 時。
(八)履約地點:臺北市。
(九)履約期間: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110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指定之場所)。
(十)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4年12月 10 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4年12 月21 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一)預定決標日期:決標生效日為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
(十二)本案於104年12月3日修正規格,原截標期限修正為104年12月21日下午5時,開標時間修正為104年12月22日上午10時。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低層棟、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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