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0天內檢附所有保單,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為H501021財產保險業或與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b.其他證明文件:
(a)保險業同業公會證書。
(b)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領有營業執照。
(c)投標商如為分公司,須檢附總公司之授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299萬5,266元。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299萬5,266元。
(三) 押標金:無。
(四)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五)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5年12月26日下午5時0分。
(六)履約地點:臺北市。
(七)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天內檢附所有保單,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另保險期間106年1月1日中午12時起至107年1月1日中午12時止為期12個月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八)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2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2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九)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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