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7樓綜合企劃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
押標金額度
A項:6萬2000元;B項:11萬800元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117010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6年3月27日下午17時0分止。
2.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3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 106年3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投標廠商需檢附相關能力、校正等相關設備證明資料,連同空氣呼吸器之維修訓練合格技師證書及相關佐證等資料送本局供審核,未繳交者視為無效標。
4.投標廠商,其所屬或聘僱之技師需具有空氣呼吸器原廠授權之專業維修部(或授權技師)簽發認可之維修保養訓練合格證書(原廠銷售部門或其他與技術部門不相關之人員簽發之證書不予接受,並於投標時檢附佐證資料)。
5.履約期限:本採購案於10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且第一梯次履約期限應於106年4月30日前完成,若決標日為106年1月1日以後,則為決標次日起120個日曆天內完成;第二梯次履約期限應於106年10月17日前完成,若決標日為106年1月1日以後,則為決標次日起290個日曆天內完成。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