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委託事項。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等之一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如經減價程序確定決標金額,以機關提交詳細表之各單項價格依同比率原則調整各金額;未經減價程序逕予決標,即以機關提交之詳細表各項單價作為簽約之原則,但廠商如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雙方協議定之。
(二)如次年度機關所需經費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機關得保留終止契約或調整金額、工作內容權利。
(三)通知方式:
1. 本機關開立通報單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為之。
2. 本機關通報方式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廠商應即時處理,不得以未接獲通報為由免責,如有延遲,依契約第13條約定處理。
(四)本案無獎勵金,不論審標結果,本機關均不提供任何獎勵或補助。
(五)如因採購計畫變更等因素,本機關得暫停或取消採購招標程序,廠商不得據以要求賠償或補償。
(六)投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如有疑問得洽本案聯絡人(詳招標公告),或依本須知第12點規定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疑義。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