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03圖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起日至113 年11 月8 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臺北市政府頒訂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2.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證明文件(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執行採在職勞工到院檢查,廠商提供履約到院健檢場所應位於臺北市內並為廠商自有健檢場所【應檢附廠商承做能力聲明書(如附表二),並將到院健檢地址載明於廠商承做能力聲明書內,若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不適用巡迴健檢方式或借用他人場地或未經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機構場地辦理。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4月8日下午5時(含)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應於113年4月11日(含)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2.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後續評選會議,招標機關將另行通知符合資格之投標廠商。
3.預定決標日期:與優勝廠商辦理議約完成日。
4.本案無需繳納履約保證金、押標金及保固保證金。
5.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以固定費用給付(每人單價新臺幣4,500元整),廠商服務建議書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或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詳細價目表,依投標須知第57點判定為不合格標。
6.請投標廠商注意投標須知第102點規定,本採購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招標,依優勝序位議約後決標,得標廠商分別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簽訂契約分別執行,由各機關繕造提供受檢人名冊予得標廠商,得標廠商再自行與受檢人協商檢查日期及其相關受檢事宜,並通知各機關,因此廠商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為各機關預算金額,以實作數量結算付款。
7.履約地點補充說明:本案執行採勞工到院檢查,廠商提供履約到院健檢場所應位於臺北市內並為廠商自有健檢場所,不適用巡迴健檢方式或借用他人場地或未經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機構場地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