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間內或契約期滿後,保留書面通知廠商延長契約履約期限(沿用原契約)至民國109年新約簽訂完成為止(惟最長不得逾109年3月31日),保留後續擴充新台幣100萬元整權利,除另有規定外,其價款依原契約之條件,按調整後詳細價目表訂約單價核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其109年擴充案件之款項,俟民國109年度法定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核定後,再辦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03圖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總收文
履約期限
109年6月30日止(掛號收件至108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等廠商,應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將下列資料附於服務建議書內:。
1.受託單位所屬協審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收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包含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A.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築執照3件以上(需含2件建造執照)。
B.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1年以上者。
C.曾任建築師公會遴聘建造執照抽查人員者。
D.近2年內連續擔任本專案之收件協審人員。
E.符合審查資格人員(非僅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資格人員)。
(2)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包含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A.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造執照達5件以上者(至少3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建造執照)。
B.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3年以上者。
C.曾任建築師公會遴聘建造執照抽查人員者。
D.近2年內連續擔任本專案之協審人員。
(3)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僅變更使用執照):
A.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變更使用執照達5件以上者。
(至少3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變更使用執照)。
B.領有內政部室內裝修審查人員並取得建築師公會核發之室內裝修派任證書者。
C.近2年內連續擔任本專案變更使用執照之協審人員。
2.受託單位應將所屬協審人員名單,檢送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本府對受託單位協審人員如認有不適任或有懲戒紀錄之情事,可隨時要求受託單位更換適任人員,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3.受託單位應於協審地點辦理各項行政作業,致力於協審案件順利進行。
4.其他請詳閱「108年度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評選須知及「臺北市政府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作業須知」。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8年2月10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三、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協審掛號收件至10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四、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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