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05 已截止

107年度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公告日:107/01/12 截止日:107/01/22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6,60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7/01/22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機關代碼 3.79.56.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沈明德
聯絡電話 (02)27258518
機關代碼 3.79.56.3
單位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聯絡人 沈明德
聯絡電話 (02)27258518
傳真號碼 (02)27595769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間內或契約期滿後,保留書面通知廠商延長契約履約期限(沿用原契約)至民國108年新約簽訂完成為止(惟最長不得逾108年3月31日),保留後續擴充新台幣100萬元整權利,除另有規定外,其價款依原契約之條件,按調整後詳細價目表訂約單價核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其108年擴充案件之款項,俟民國108年度法定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核定後,再辦付款。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01/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1/22 17:00
開標時間 107/01/23 10:3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0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8年6月30日止(協審掛號收件至107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等廠商,應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將下列資料附於服務建議書內:。 1.受託單位所屬協審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收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包含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A.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築執照3件以上(需含2件建造執照)。 B.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1年以上者。 C.曾任建築師公會遴聘建造執照抽查人員者。 D.近2年內連續擔任本專案之收件協審人員。 (2)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包含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A.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造執照達5件以上者(至少3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建造執照)。 B.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3年以上者。 C.曾任建築師公會遴聘建造執照抽查人員者。 D.近2年內連續擔任本專案之協審人員。 (3)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僅變更使用執照): A.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變更使用執照達5件以上者。(至少3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變更使用執照)。 B.領有內政部室內裝修審查人員並取得建築師公會核發之室內裝修派任證書者。 C.近2年內連續擔任本專案變更使用執照之協審人員。 2.受託單位應將所屬協審人員名單,檢送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本府對受託單位協審人員如認有不適任或有懲戒紀錄之情事,可隨時要求受託單位更換適任人員,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3.受託單位應於協審地點辦理各項行政作業,致力於協審案件順利進行。 4.其他請詳閱「107年度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評選須知及「臺北市政府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作業須知」。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7年1月21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三、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先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五、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協審掛號收件至本107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六、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1/2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56.3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沈明德
聯絡電話
(02)27258518
機關代碼
3.79.56.3
單位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聯絡人
沈明德
聯絡電話
(02)27258518
傳真號碼
(02)27595769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間內或契約期滿後,保留書面通知廠商延長契約履約期限(沿用原契約)至民國108年新約簽訂完成為止(惟最長不得逾108年3月31日),保留後續擴充新台幣100萬元整權利,除另有規定外,其價款依原契約之條件,按調整後詳細價目表訂約單價核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其108年擴充案件之款項,俟民國108年度法定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核定後,再辦付款。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01/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1/22 17:00
開標時間
107/01/23 10:3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0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8年6月30日止(協審掛號收件至107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等廠商,應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將下列資料附於服務建議書內:。 1.受託單位所屬協審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收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包含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A.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築執照3件以上(需含2件建造執照)。 B.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1年以上者。 C.曾任建築師公會遴聘建造執照抽查人員者。 D.近2年內連續擔任本專案之收件協審人員。 (2)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包含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A.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造執照達5件以上者(至少3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建造執照)。 B.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3年以上者。 C.曾任建築師公會遴聘建造執照抽查人員者。 D.近2年內連續擔任本專案之協審人員。 (3)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僅變更使用執照): A.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變更使用執照達5件以上者。(至少3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變更使用執照)。 B.領有內政部室內裝修審查人員並取得建築師公會核發之室內裝修派任證書者。 C.近2年內連續擔任本專案變更使用執照之協審人員。 2.受託單位應將所屬協審人員名單,檢送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本府對受託單位協審人員如認有不適任或有懲戒紀錄之情事,可隨時要求受託單位更換適任人員,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3.受託單位應於協審地點辦理各項行政作業,致力於協審案件順利進行。 4.其他請詳閱「107年度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評選須知及「臺北市政府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作業須知」。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7年1月21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三、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先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五、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協審掛號收件至本107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六、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1/22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8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376 案
決標方式分佈
- 廣告版位 (Google AdSense) -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