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於107年3月31日期間內,保留增購50萬元之權利,除另有規定外,其價款依原契約之條件,按調整後詳細價目表訂約單價核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S306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2.廠商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1)曾受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委託辦理綠建築審核及抽查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2)建築師事務所請檢附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講習等專業訓練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具備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講習等專業查核人員編制等證明文件。
3.本案係屬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如履約期限屆滿時,本處「協審案件」項採購量未達表述預估需求數量時,廠商不得依此向機關求償。
4.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698,000元整(其中70萬元需俟內政部營建署補助款撥付後再予辦理付款),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不因決標總價而變更,審查案件經費合計之總結算金額不得超過契約上限金額。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1月18日止之期間內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磬為止(以先屆至者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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