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間內或契約期滿後,保留書面通知廠商延長契約履約期限(沿用原契約)至民國107年新約簽訂完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為止(惟最長不得逾107年3月31日亦無增加契約上限金額)之權利,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其107年擴充案件之款項,俟民國107年度法定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核定後,再辦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秘書室
開標地點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203會議室南區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訂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2月年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招標機關對該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2月19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2.本案係屬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項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3.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950,000元整,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不因決標總價而變更,案件經費合計之總結算金額不得超過契約上限金額。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為止(以先屆者為準)。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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