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南區)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限內或契約期滿後,以書面通知廠商經雙方同意沿用原契約至107年3月31日止及增購新臺幣50萬元之權利,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除另有約定外,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其付款俟機關下年度法定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再辦理付款。各服務項目之履約期限以需求規範書規定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建管處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2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之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以疑義,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06年4月16日下午17時以前,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4月23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2.本採購案收取押標金2萬元整、履約保證金10萬元整、保固保證金2萬元整。
3.本採購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調整後詳細價目表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4.詳細表列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報價參考,如履約期限屆滿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時,本處採購數量未達詳細表列預估需求數量時,廠商不得依此向本處求償。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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