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廠商履約良好,視機關編列預算情形保留擴充一年,金額298萬元整,依契約價金條件續約免議價程序,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洽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免費領取。
2.電子領標:至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1.本公告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
2.履約及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06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回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秘書室 尤選惠 聯絡電話:(02)27815696分機3107 傳真:(02)27810639
5.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無查覆單位,認定為無效標。
7.審酌本案期程須配合本府臺北市政府永久保存檔案電子儲存作業實施計畫,屬「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本案涉及107年預算,擬依本府投標須知第59點第4項第1、2款規定,預算通過前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再予決標。
8.本契約涉及107年度預算,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處得保留終止契約或調整金額、工作內容權利。
9.得標廠商需提供駐點人員及相關設備。
10.本次更正公告修正投標文件簡要計劃書總數量部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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