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於45日曆天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二、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次為第2次招標。
2.本採購案以一次投開標方式辦理。
3.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4.工程結算方式: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5.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
6.保固期限:依契約第17條規定;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2年保固。
7.估驗款:工程全部竣工後估驗計價1次。
8.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
9.本工程無預付款。
10.廠商履約階段請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
1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7號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06年7月20日前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工程科張誥驛、周世敏股長,聯絡電話27815696分機3163。
12.履約過程,工地現場廠商未依規定停放車輛及擺放材料等相關設備機具,經查獲每次扣罰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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