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於本契約內履約情形良好,契約屆滿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保留後續擴充,最長擴充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600萬元(擴充項目:功能建置費、代收手續費:「代收單筆金額3千元以上、代收單筆金額3千元(含)以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現金)。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府頒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訂定物價指數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僅須任一項符合: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中央銀行核准設立之清算、票據或金融輔助業文件 。
(2)第一類電信事業(G901)
(3)電信事業(G903)
(4)金融業(H1)
(5)金融輔助業(HZ99990)
4.餘詳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須提供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或環境通過資通安全管理制度(ISO/IEC 27001或CNS 27001)第三方驗證之證明,證書應於有效期內。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與第15點等規定)
附加說明
(⼀)固定費用:執行上限金額新臺幣1400萬元。
(⼆)開標⽅式:本案採⼀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本案為開口契約,採不訂底價(採固定費用)、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參考,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為新臺幣1400萬元,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四)本公告開標時間係先⾏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階段之評選⽇期及地點將另⾏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廠商須簡報)。
(五)本案採固定費⽤給付,不議減價格,可議定價格以外其他內容:評選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取得優先議價(議約)權(⽇期另定)。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國115年2⽉23⽇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國115年3⽉6⽇前,以書⾯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本採購案併提供電⼦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費新臺幣20元,請詳閱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八) 廠商採電子領標者,投標時均應檢附領標電子憑證。
(九)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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