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以原契約條件之決標金額辦理後續擴充,擴充上限為3個月,預估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28萬9,787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14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因本案屬設備維護性質且履約期限僅2個月,故無物價指數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資格部分符合情形為(a)+(c)或(b)+(c):
(a)E604010機械安裝業。
(b)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c)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登記證。
(以上應檢附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須具有「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且受雇人或從業人員需有登記在投標廠商之勞、健保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維修及維護本案之相關證明文件(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申請書或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表或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證明文件(查詢⽇期應為截⽌投標⽇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 8 月 18 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 8 月 20 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三)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請詳閱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四)廠商採電子領標者,投標時均應檢附領標電子憑證。
(五)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 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六)配合市府推動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完成工商憑證申辦作業及以公司名義申請台北通,並向本府資訊局申請MyDoc電子憑證註冊,俾辦理契約文件電子 化。
(七)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 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