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或自行準備光碟片至本處領取者免費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完畢且無待解決事項(詳附加說明六)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府頒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摘要:專業技師事務所、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廠商基本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需任一項符合)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科。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服務建議書14份(正本1份、副本13份)。
(六)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八)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九)電子領標者請自行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以利查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二)本公告開標時間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之評選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三)本案屬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優先取得議價權。(議價日期另定)。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六)履約期限:
1. 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履約各分段進度約定期限內完成設計工作。
■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a)、細部設計文件:65日曆天內完成10份。
(b)、招標文件(含工程詳細表、單價分析表、設計圖說、施工規範、施工說明書等) :自細部設計文件經機關審核完成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3份。
(c)、設計及招標文件經機關審查退回修正,應於7日曆天內完成修正,以修正1次為限。
2.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或完畢止。
(七)分年預算金額為:109年度預估需用金額108萬6,000元,110年度預估需用金額140萬3,000元;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為辦理履約期間跨越2年度之採購需要,以列明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估需用金額,先行合併招標簽約,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將不足金額之情形,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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