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
| 機關代碼 | 3.79.53.9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曾銘正 |
| 聯絡電話 | (02)27590666#6531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
| 傳真號碼 | (02)2728103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06/09/13 |
| 原公告日 | 106/09/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郵購或現場購買(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或自行準備光碟片至本處領取者免費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09/14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9/15 10:00 |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郵遞或親自送達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秘書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資格摘要:E6機電工程業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機電工程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經建置或維修台達UPS204DH不斷電系統、Emerson機櫃式制冷系統(Liebert.PEX冰水)、詮恩TRANE 20RT氣冷式冰水主機、中興保全TOMAHAWK-Ⅲ消防系統、環控、門禁及監視系統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採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者,應檢附領標憑據以利查核。 (五)服務建議書及附件10份(含正本1份、副本9份)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次更正項目如下: 1.修正評審須知第貳節(三)3.(4)工作實績至少包含截止收件日前5年內承攬電腦機房UPS、空調、消防、門禁及環控系統等設備設計、監造服務工作實績詳細表。上述工作實績應檢附證明文件,例如:承攬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業主核發足資證明工作完成之文件。應載明標的名稱、業主、承攬金額。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採3階段進行,即第1階段開標:資格審查;第2階段評審:日期另定;第3階段議價:擇符合需要者,依符合需要之評分(比)結果,依序議價(日期另定)。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9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9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四)本案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 (六)107及108年度預算金額,尚未經臺北市議會通過,未來法定預算金額確定較契約價金低,致無法執行次年度服務項目時,由機關調整服務項目後,再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辦理契約變更程序;如法定預算金額未奉核准編列時,本案契約約定無效。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9/14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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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